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整顿和规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文号: 新建建〔2000〕13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6-26
失效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整顿和规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整顿和规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标代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没有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整顿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其机构设立和相关资格认定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通知》规定执行。
  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审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三、在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规定下发前,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备案核准登记,否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
  四、各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察,对无资格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非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取得的招标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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