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
发文文号: | 闽计政策[2001]24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1-08-31 |
生效日期: | 2001-08-31 |
失效日期: |
省直部门、各设区市计委、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规定,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为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福建经济快报》、《福建建设报》为发布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计委和省计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其他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视为无效。指定媒介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公告发布工作。现将《福建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予以发布实施,请设区市计委、建委及时转发,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福建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福建经济快报》、《福建建设报》为福建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太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得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还应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负责指定发布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字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调整指定媒介,但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由本省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国家计委指定的媒介公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本省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刊登面积内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每条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股不超过整版的1/8,不小于1/16,且字体不小于6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分别在国家计委指定的和本省指定的一家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经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只在本省指定的一家媒介发布)。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完全相同。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及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的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指定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