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铁道部 |
发文文号: | 铁建设〔2009〕40 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9-03-24 |
生效日期: | 2009-03-24 |
失效日期: |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8]160号)同时废止。
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对象统一调整为工程局(集团公司),新办法施行前按老办法开展的检查所有扣分和记录均有效,4月份仍按建建 [2009]19号文要求上报结果。同时,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两个细则,2009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的汇总、分数计算、排序、公示、公布和上报等均按新办法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
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第九条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条 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实施细则》送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可由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扣分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
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扣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监督站核备。
第十七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监督总站。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督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监督站将检查结果和扣分情况报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
第三十五条 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记录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汇总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六条 监督机构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督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 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
第三十九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和
第四十条 监督总站按附件4,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一条 全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时前6名,得分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在各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并依次类推。
其他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四十二条 对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并不再参加各级排名及分数统计计算。
第四十三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
第四十四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监督总站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0.5-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按附件4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四十五条 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排名、最终得分以及建设单位评价排序、得分)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上报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扣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投标时有3次加分机会,具体加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连续3次信用评价均为第1名的施工企业,在第3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增加1次加分机会。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第五十二条 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施工企业相关铁路资质。
第五十四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铁道部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
2.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
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5-1.项目评价结果(E)
5-2.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附件1: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标段: 工点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 |
问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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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设备构配件 |
检验 |
厂制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每批(台)次扣2分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材料,每批次扣3分 检验频次不足,扣2分 检验指标不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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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 |
未按规定存放,每处扣1分 无标识牌或材料名称、规格、检验状态标识错误,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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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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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
拌合方式 |
不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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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计量 |
未计量,每批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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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比 |
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扣2分 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每批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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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程 |
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扣3分 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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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 |
未按要求做同条件养护试件和试验,每次扣2分 试验指标不合格,每批次扣2分 试验指标缺项,每批次扣2分 未按要求进行养护,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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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质量 |
强度、弹性模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每处扣5分 存在超标裂缝,每处扣2分 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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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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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 |
路基填筑 |
填料类别不符合要求的,每批次扣5分 填料质量控制指标(级配、粒径等)超标,扣2分 未按要求做工艺试验或未按试验参数施工,扣2分 压实检测漏项或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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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护工程 |
厚度、高度不合格,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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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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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 |
基础 |
地质条件未按程序确认,每处扣2分 桩基经第三方检测,每发现1根Ⅲ类桩基扣2分、1根Ⅳ类桩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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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部 |
张拉控制指标不满足设计或验标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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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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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 |
地质超前预报 |
未按设计要求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手段缺少的扣3分 频次不足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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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 |
钢架间距不满足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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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拱 |
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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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量测 |
量测断面距离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 量测点设置不符合要求,每点扣1分 量测项目和频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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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
防水板搭接、焊接不符合要求或破损,每处扣2分 渗漏水,每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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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砌 |
厚度不足、脱空,每处扣2分 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级围岩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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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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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 |
道砟 |
使用无生产许可资格厂家生产的道砟,扣5分 道砟材质检验指标不合格,每处扣3分 粒径级配、颗粒形状、清洁度指标不合格,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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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砟轨道 |
施工前未通过沉降评估,每处扣3分 测量精度不满足设计或验标要求,每处扣5分 铺设精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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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线路 道岔 |
钢轨焊接生产前未通过型式检验,扣5分 钢轨焊头未经探伤检验,每个扣2分 铺设安装精度不满足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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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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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 |
柱、杆、塔、架、缆、线、配件 |
未进行现场核对测试,每项次扣2分 埋深、防护的安全距离和限界不够,每处各扣2分 未做耐压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每项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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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设备 |
未按要求接地,每处扣2分 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测试和试验,每台扣2分 埋设安装设备,造成其他工程质量受影响,达不到设计或标准要求,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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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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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站场 |
基础 |
无验槽记录,每工点扣2分 基础下沉引起主体结构开裂或倾斜的,每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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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防、给排水 |
每处渗漏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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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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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设单位补充扣分项目) |
违反其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扣2分 违反其他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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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扣分(a) |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结合项目进度和专业特点,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表中所称第三方检测是指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外,由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委托开展的检测工作。
3.对各施工单位检查的工点和频次应基本均衡。
4.对每个施工单位,每个评价期内本表检查项目的各次累计扣分值不超过150分。
附件2:
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
扣分上限 |
扣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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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人员设备履约情况 |
15分 |
|
工程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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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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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质量保证体系(机构、人员、制度和责任落实) |
7分 |
|
技术交底、变更设计等技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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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闭合管理情况 |
|
||
内业资料 |
|
||
安全管理 |
安全保证体系(机构、人员、制度和责任落实) |
8分 |
|
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 |
|
||
大型起重、吊运、机械检验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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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 |
|
||
文明工地 |
工地布置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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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硬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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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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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降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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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建设单位补充)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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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扣分(b) |
检查组成员签字: 施工企业签认:
备注:1.建设单位应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补充增加检查内容及子项目,明确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
2.对各施工单位检查频次应基本均衡。
3.检查子项目的扣分不得超过该子项目的扣分上限。
附件3: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编号 |
不良行为 |
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 |
个人公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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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人员 |
公布期限 |
|||||||||||||
c01 |
合同欺诈 |
1年 10分 |
企业法人代表 |
1年 |
||||||||||
c02 |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1年 10分 |
项目负责人 |
1年 |
||||||||||
c03 |
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背财经纪律 |
1年 10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 |
1年 |
||||||||||
c04 |
打架斗殴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
6月 10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 |
6月 |
||||||||||
c05 |
破坏文物 |
1年 10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 |
1年 |
||||||||||
c06 |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 |
1年 10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 |
1年 |
||||||||||
c07 |
违反廉政协议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
1年 15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 |
1年 |
||||||||||
c08 |
偷工减料 |
6月 10分 |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
1年 |
||||||||||
c09 |
发生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 |
特别重大 |
3年 直接定为C级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
5年 |
|||||||||
重大 |
2年 直接定为C级 |
3年 |
||||||||||||
较大 |
7-9人,1年, 25分 |
2年 |
||||||||||||
5-6人,1年, 20分 |
2年 |
|||||||||||||
3-4人,1年, 15分 |
2年 |
|||||||||||||
一般 |
6月,10分 |
1年 |
||||||||||||
c10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死人事故结合c09条,从严处理。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
责任 类型 |
全部 |
主要 |
重要 |
次要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
全部 |
主要 |
重要 |
次要 |
|||
特别 重大 |
3年 直接定为C级 |
1年 25分 |
5年 |
3年 |
2年 |
1年 |
||||||||
重大 |
2年 直接定为C级 |
6月 20分 |
3年 |
2年 |
1年 |
6月 |
||||||||
大 |
1年 20分 |
6月 15分 |
6月 10分 |
3月 8分 |
2年 |
1年 |
6月 |
3月 |
||||||
一般 |
6月 10分 |
3月 8分 |
2月5分 |
1月2分 |
1年 |
6月 |
3月 |
1月 |
||||||
C11 |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 |
特别重大 |
3年 直接定为C级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
5年 |
|||||||||
重大 |
2年 直接定为C级 |
3年 |
||||||||||||
较大 |
1年 20分 |
2年 |
||||||||||||
一般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1年 |
|||||||||
6月 10分 |
3月8分 |
2月5分 |
1月 2分 |
|||||||||||
合计扣分(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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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c03~c07以媒体公布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3.发生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的,直接按安全事故等级公示扣分。
4. c08项是指经调查属实的的偷工减料。
5.总扣分不得超过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