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民航总局
发文文号: 民航机发[2009]1号(AP-129-CA-2009-01-R1)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9-02-05
生效日期: 2009-03-01
失效日期:
 

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我司近期对现行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0931日起执行。

请各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的宣贯工作。本《办法》同时登载在民航局网站上,具体位置为“机场司”栏的“政策发布”栏目中。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编  号:AP129CA200901R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垂令第3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等九部委令第56)等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任务和内设机构的批复》(民航函[2007]672)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国界工程;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执行。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受民航局的委托,承办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的抽取,专家库的维护,以及组织北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等工作。

    第五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委托质监总站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受理井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

()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要求,井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采用“标准文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进入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的,管理局要与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做好监管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包括:

    ()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还须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

    ()《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上盖章备案。

    备案表上“给定备案记录编号”为该招标项目的代号。其格式样例为‘‘民航华东招标备字C2~8 316号”,其中,“华东”表示受理管理局,“2008表示受理年份,“16表示受理顺序号。

    第十五条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案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投标人组织授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月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要求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授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二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二,其中专家报到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24小时),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表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申请表上盖章并与招标方案备案表一起提前2个工作日传真至质监总站。

    第二十八条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用软件随机产生所需评标专家,并通知专家报到时问、地点和联系人。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36小时。

    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抽取与通知过程应操作规范,记录真实,对外保密。

    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报到后,招标人应对其实行封闭管理。评标专家与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与通知过程中应随时核对并记录专家信息,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民航局机场司,并接民航局机场司要求将专家变动信息录入专家抽取软件数据库:

    1.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2.一年内累积6次被抽取但均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3.主动表示不愿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

    4.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每位评委的评分应予记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委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对于评委的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技术部分总评分和商务部分总评分应分别计算),该评委应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民航地区管理局应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报告民航局监督部门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项目法人的监察部门应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局监督部门。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澄清、说明、朴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一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目。

    第四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没有质疑或质疑不成立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表三)和中标通知书(正本与副本,见附表四、五)

    第四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结果备案表》上盖章予以备案,并在中标通知书副本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后方可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应按国家对工程档案的要求妥善保存,以各核查。

    第四十八条北京地区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工作应在北京市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九条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时应在两目内告知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在得到通知两日内将准备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日报交易中心进行预登记。

    第五十条质监总站收到北京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时,应与交易中心进行联系确定具体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分别通知专家和招标联系人。

    第五十一条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的相关各方应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备案并交纳相应费用。

    第五十二条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交易中心监管程序进行监管,并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四条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授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办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七条飞行区内的涵隧工程、消防工程,以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集成工程、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31起施行。200764发布的《民航专业T-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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