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
发文文号: 赣财综[2006]70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失效日期: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委): 

  为了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与管理,防止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征收与缴纳过程中的超越管理权限收费、超前收费、超标准或降低标准收费,随意减免或重复收费的问题,现就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管理及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涉及住房建设的按建安工程造价的 1.4 ‰收取;非住房建设的按2‰收取;一项工程既有住房建设又有非住房建设的,按上述不同标准分别收取。未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无权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解缴的办法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征收,不得越级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凡是建设单位缴纳了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项目,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预、结算时,不再计算和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 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和外省施工企业进赣施工的工程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 4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由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 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由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市、区)未设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上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主要用于定额测定、编制以及弥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经费不足。各县(市、区)须按年度将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总额的 10%上缴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设区市须按年度将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10%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各级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执收机构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中标价和收费标准逐项计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并在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核算,不足部分予以补缴,多收部分予以退还。 

  四、各级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执收机构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按照《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86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对越级或超标准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纠正,责令其将所超收费用退回缴纳单位;财政部门应予以配合,及时将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越级所收费用退回。对未按规定缴纳与未足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追缴。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下载:


1 .

邮   箱: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