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文号: 甘经贸外〔2001〕128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5-01
生效日期: 2001-05-01
失效日期:
 

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经贸委,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机电办)联系。
联系电话:(0931)8462501
传真电话:(0931)8463830
附件: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进口机电产品的经济效益,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第三条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是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甘肃省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省经贸委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或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在甘肃省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有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并在省机电办登记备案。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如涉及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在批复项目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并及时向省经贸委通报情况。
第七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招标机构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进口机电产品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进口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的机电产品;
(二)进口享受国家政策性优惠、补贴或国家融资、投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机电产品;
(三)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口的机电产品;
(五)列入国家规定国际招标采购目录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必须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因情况特殊不宜开展招标的,须报省经贸委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甘肃省内企业申请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的须报省机电办初审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
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应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对不宜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的项目,须经省经贸委批准后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的,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传播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邀请三个以上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与买方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时,需出示有效的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买方在委托投标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有关招标项目和设备采购清单及商务、技术要求等资料。
第十五条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未经省经贸委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自发出(发布标讯)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邮寄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原则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委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并向评委会提交由自己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后两日内将开标记录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省机电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复函买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评标报告经审核后,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二十五条买方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将中标结果书面报省经贸委,书面报告的内容按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买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方可(或委托外贸公司)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与买方签定经济合同。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人等违纪、违法活动的,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省经贸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

邮   箱: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