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5-01-01 |
生效日期: | 2005-01-01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活动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取得信息产业部或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 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 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 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电信运营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的,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报送资格申报信息和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企业通过“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6.120.64/scp)上报企业资质申报信息(电子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对企业的申报信息(电子版)进行初步审查后,通知申报企业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接到报送书面材料通知后,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企业,需报送《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可到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ynca.gov.cn下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 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自行招标机构的有关文件;
(三)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人员卷、招标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四) 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工程技术、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名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3、工程技术、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3、4、5项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格证书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如:XXX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应装订在一起,接着再按照人员名单装订另一人的)。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应变更证书,与申报单位名称相同。
(五) 招标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自行招标项目业绩清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3、自行招标项目的证明材料 (XXX项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等);
4、招标文件的样本;
5、自行招标项目备案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理和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的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六章 延续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但首次取得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省通信管理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时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二) 一个有代表性的自行招标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的自行招标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招投标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