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文号: 新计项目〔2001〕1139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计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建设项目:
        为了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现随文下发,请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工程建设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第5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政办〔2001〕79号)所界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大中型项目至少应有3人);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招标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审核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具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将自行招标有关书面资料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上报可研审批部门。
第七条审批部门在收到招标人报送的自行招标有关书面资料后,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时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及自行招标范围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已经核准自行招标的项目,如项目法人做重大调整,应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经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十条经审核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须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审核部门可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发展计划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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