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修正「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 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发文文号: 工程企字第09800011820号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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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修正「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主任委员 范良锈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 五 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员,取得采购专业人员进阶资格:
一、已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参加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机关(构)依本办法办理之进阶训练,经考试及格,领有及格证书者。
二、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人员,于本法发布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担任采购单位主管职务,期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无重大违反本法情形,经上级机关核定者。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二款所称采购单位,指专责采购业务之股、课、科、室、组、处或其它相当者。
第 六 条
采购单位主管人员应取得采购专业人员进阶资格,采购单位非主管人员应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
前项主管及非主管人员,应于其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主管人员并应于其就(到)职之日起二年内,取得采购专业人员进阶资格。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任采购单位主管或非主管人员,于本条修正施行后仍在职者,应于原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采购专业人员基本资格;主管人员并应于本条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内,取得采购专业人员进阶资格。
前二项人员,逾期未取得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者,机关应命其继续参加训练至取得资格止;其情形并列入年终考核奖惩参考。
第十五条
参加训练,缺课时数逾全部课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以总满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及格。但依课程分别办理考试者,个别课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达总满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请补考,以一次为限,并应自接获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内完成补考,逾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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