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铁道部 |
发文文号: | 铁建设函〔2007〕723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7-07-05 |
生效日期: | 2007-07-05 |
失效日期: |
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为适应客运专线系统集成建设需要,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6号),现就客运专线系统集成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系统集成物资设备是指涉及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旅客服务、动车组检修等系统集成范畴内的物资设备。客运专线系统集成采用总承包方式组织建设的,系统集成物资设备分为专用物资设备和通用物资设备。具体划分原则由铁道部运输局提出报部领导确定。
二、系统集成专用物资设备、通用物资设备(不含甲供物资设备)纳入系统集成总承包招标范围,与系统集成总承包一并招标,系统集成专用物资设备品名、技术规格等,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批准的系统集成专用、通用物资设备划分原则研究确定。
三、系统集成总承包招标文件应严格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铁建设〔2007〕107号)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铁道部运输局指导下,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的专用物资设备技术规格、技术条件或技术要求以及对生产供应厂家的资质、业绩、授权等方面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系统集成专用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等。
四、系统集成总承包评标时,应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系统集成主要设备的配置、专用物资设备技术规格、施工安装、系统集成、价格及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当投标文件中同一专用物资设备的生产厂家多于一个时,该设备由招标人即建设单位综合考虑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后确定。系统集成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专用物资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供应厂家及供货价格等。
五、系统集成专用物资设备进场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验及监控。
六、系统集成通用物资设备采购,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等相关规定,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指导下进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基本建设 物资采购 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投资公司,部鉴定、审计、外资、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财务司,运输局。
铁道部办公厅 |
2007年7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