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水利部
发文文号: 水建管【2010】99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10-05-10
生效日期: 2010-05-10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05-12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6月底前,制定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依托水利部(含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水利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水利行业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要求和共享规范,建设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三)明确责任,分级实施。

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保密项目除外。

(四)积极探索,分步实施。

通过开展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探索适用于水利实际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依据。

三、试点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水利厅先期进行试点,然后在水利系统全面推广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和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

(二)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并按照责任分工,对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且由本单位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信息公开。

(三)构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探索实现公开信息整合服务。

建设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共享服务平台组成的统一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整合服务平台的框架,实现公开信息的整合发布。在水利部门户网站实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试点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链接,初步构建起试点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制定并发布行业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誉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并开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促进信用信息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试点工作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实施。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水利部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对水利行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负总责,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属各单位试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试点工作要进行指导。

(二)落实工作班子。

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各单位要配备好建设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确定牵头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实。

(三)注重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工作指导。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实行进度管理。

试点工作期间,各单位5月底以书面形式向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工作进度和情况;6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630日前,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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