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文号: 苏发改法规发[2008]518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失效日期: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按照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标准文件》的试行工作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切实做好《标准文件》的试行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推动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标准文件》试行工作,通过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件》提供可资借鉴的例证。



二、抓紧落实试点项目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抓紧落实使用《标准文件》的试点项目。建议选择一定数量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施工工艺要求高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全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所选试点项目的有关情况报送我委法规处(附表)。



三、加强指导,全过程跟踪



选择试点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的督促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和必要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试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从编制招标文件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跟踪,随时掌握《标准文件》试点工作动态。对于应由试点项目招标人自行解决的事项,选择试点项目的单位不能干涉甚至代替试点项目招标人作出决策。



四、及时反馈试点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我委将从今年5月起,每3个月向《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本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因此,希望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反馈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试点项目选择情况、《标准文件》使用情况、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试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总体情况等,以便我委及时汇总本省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为便于掌握和反馈试点情况.建议选择试点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对试点项目单位作出相关要求,如报送招标文件审查;在完成招投标工作、试点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提交一份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报告等:



五、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各单位要在试点项目选取、适用解释、督促指导、情况跟踪方面,加强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特别是要做好《标准文件》和有关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在具体适用上的协调。对于《标准文件》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定的内容,如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在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出台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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