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四川省交通厅 |
发文文号: | 川交监〔2000〕182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0-10-30 |
生效日期: | 2000-10-30 |
失效日期: |
各市、地、州交通局(委),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现将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属规定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和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二、项目法人对《廉政合同》的签定和合同样本必须事先明示,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监理投标的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
三、《廉政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廉政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厅纪检监察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检查情况及结论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管理。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