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二部委
发文文号: 计综合【2001】406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失效日期: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综合【200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
    为加强对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现将《国家储备粮库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不得
将管理权限下放。
    二、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应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国家粮食局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附件:《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对施工招标工作的管
理,规范施工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国家储备粮
库建设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
局批准建设的其他粮食流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施工招标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不得因地域、所有制或隶属关系等因素对投标人采取歧视性或排斥性的政策或做
法。
    第五条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单位,
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合同资格。

    第三章  施工招标的范围及组织方式

    第六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仓房工程,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辅助生产工
程、办公生活工程、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禁止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肢解发包,附属工程应合并发包。
原则上一个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只能发包给1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多
于2个的须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中的零星工程可直接发包,
但建设费用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粮食局联合组建的粮库建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不得下放。评标工作应吸收有
关监理单位和通用图设计单位参与。
    第九条各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地区
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为招标人。项目单位应根据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项目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
托合同,规定委托业务的范围、条件、责任、费用等。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其中限上项目
和有浅圆仓、立筒仓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资
质。
    第十二条应限制在以前建设项目中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
目工程的投标。
    第十三条在投标时,准许投标人联合投标及合理分包。确定中标人后,禁止
中标人转包,严格限制分包。

    第五章  施工招标的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准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招
标方案,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签订代理合同。项目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资格审理。资格审查可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包括
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组织机构、项目经理的资质、近年来的工程完成情况、财务
状况等方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任务
的资格。
    第十七条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资
料,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评标原则、评标程序等内容。
    招标文件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要
求,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 www。chinabiddin
g。com。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上以及项目所在地的
省级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复合标底招标或确定标
底招标等方式。如采用确定标底招标的方式,应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确定标底不得高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否则招标无效。
    二、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标底不泄密。
    第二十条审查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省级建库管
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即可公开发售。
    第二十一条勘察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以便了解
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项目单位要为投标人
进行现场勘察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招标答疑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标书发出后,及时组织召开招标
答疑会,以解答或澄清标书、图纸或现场勘察中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编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
求。投标文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保证金,法定代
表人、项目经理以及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报价(含详细报价),辅助
资料表,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
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以及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
资料。
    第二十四条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开标。开标会议应在省级建
库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过程可以视情况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评标。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评标方案组成评标委
员会,及时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
成,其中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案,对投标
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
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定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建
库管理机构报送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原则上在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即以公告的形式告之社会对预中标人
进行审查。公示期间,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要受理有单位公章或个人具体署名,反
映真实情况的举报。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招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将招标方案、招标管
理办法、招标公告、评标报告、预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国家粮食局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保证金,其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的5%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工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合同文
本采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1999- 0201);中标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
同,由招标代理机构报请省级建库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另行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双倍返
还投标保证金;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及时通知其他投标
单位其投标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程序未尽事宜,执行招标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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