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我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投标商投诉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这大大影响了企业采购设备的正常进度,损害了进口企业的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规范我区招投标市场中招标代理机构、买方、投标商的行为,维护我区采购机电产品单位的利益,确保我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采购操作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采购操作程序》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采购操作程序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企业的服务,规范自治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的利益和国际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原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号)(以下简称7号令),编制本操作程序。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内蒙古商务厅机电办负责自治区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对不宜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的项目,经自治区机电办核实,转报国家机电办同意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招标的范围
(一)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1、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
2、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1、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2、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5、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特殊情况
对于招标范围内的进口机电产品,如因特殊情况不宜开展国际招标采购的,进口单位须提供有关的情况证明材料,经自治区机电办初步核实后,报商务部机电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招标机构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原外经贸部《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自治区境内企业申请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或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的,须经自治区机电办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三)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并在承办国际招标委托前,到自治区机电办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备案表见附表1)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国际招标业务的情况报告;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或外经贸部批准其具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开户银行资质证明。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表。
三、招标委托
(一)经备案后,招标机构方可承办自治区境内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二)招标机构与买方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时,需出示有效的招标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表。买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有关招标项目和设备采购清单及商品、技术要求等材料。
四、招投标管理程序
(一)属自治区机电办管理的产品,招标机构或买方将项目的基本信息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登录的同时,将《国际招标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项目批准文件(属投资项目项下进口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送审函、招标委托协议、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等材料送自治区机电办审核。自治区机电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网上函复招标机构。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函复,应及时向买方和招标机构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二)属国家机电办管理的产品,由招标机构或买方报国家机电办审核,同时抄送自治区机电办。
(三)未经自治区机电办同意,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不得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招标文件。
(四)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按程序规定和要求,网上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五)招标机构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7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评标。
(六)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自治区机电办备案。
(七)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自治区机电办备案。
(八)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10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自治区机电办即对中标结果网上函复招标机构和买主,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九)招标机构凭《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十)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十一)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机电办提出。
(十二)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自治区机电办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属国家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外经贸部
(十三)质疑或投拆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自治区机电办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自治区机电办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十四)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十五)自治区机电办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十六)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1、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2、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
3、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5、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6、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资料送达自治区机电办的。
(十七)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十八)自治区机电办、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五、违规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机电办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操作程序由自治区机电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内机进招备(200 )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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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材料收悉,经我办审核,准予备案。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