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
发文文号: |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7-09-26 |
生效日期: | 2007-11-01 |
失效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条 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应按国家对该项目规定的最低资质设定。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免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行业招标文件规范文本。
第七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比例中商务标不得低于60%。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在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金额累计小于合同价5%时,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共同审核签字后实施,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变更科目的工程量清单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变动造价达到合同价5%以上(含5%),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事先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由自治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