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发文文号: 冀建交[2007] 1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7-06-11
生效日期: 2007-06-11
失效日期: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建交[2007] 1号

 


各市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工程建设交易的平台,在整顿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招投标监管、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将省建设厅2007年度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考核目标落到实处,构建覆盖全省的交易服务网络,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现就全省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各县(市)的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管理
各级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建筑条例》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冀建市〔2006〕625号)精神,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都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照《河北省建筑条例》要求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交易中心或分中心进行。
二、加强县级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
要加快县级交易中心的建设,已具备《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规定》(冀建法〔2004〕495号)要求条件的,要在年底前完成设立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立设区市交易中心的分中心。2007年底以前,全省80%以上的县(市)应设立中心或分中心,以形成覆盖全省的交易服务网络。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的,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到市交易中心或已设立中心(分中心)的县(市)进行,不得在场外交易。
三、理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交易中心建设
按照“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交易中心”的原则,凡是与中心城市有隶属关系的开发区,一般不单独设立交易中心,必要时可设立中心城市交易中心的分中心。市辖区一般不设立交易中心,确实因距离较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设立县级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应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规范分中心设立标准
(一)人员要求。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承担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等相关工作。分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1名工程建设类初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和1名从事计算机管理的专职人员。分中心设立后,业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
(二)场所设施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驻场管理部门和招投标活动需要的相关设施,具有信息发布、评委抽取、业务咨询、开标评标,以及文印等服务功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专用的开标室、评标室、信息发布场所和洽谈室。
(三)网络设备要求。建立了满足工程项目交易需要的计算机系统,能实现与省交易管理系统信息联网,并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项目信息。拥有2台计算机,其中评标室内不少于1台。
(四)制度建设。有完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交易中心场内工作规则和办事程序,有完善的开标室、评标室等管理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责任追究、公开承诺等制度,并公开上墙。
五、严格分中心管理
市交易中心在县(市、区)设立的分中心应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执行上级规定,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分中心的管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明确授权范围,完善有关手续,并对分中心的财务、人事、业务等各项工作负责。
市交易中心设立分中心后一个月内,应将分中心的设立文件和相关资料报省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分中心人员、职责发生变动后1个月内上报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业务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工作简历等资料);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请各市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规划,落实本地的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工作。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交易中心
建设
指导意见

  
抄报:省建设厅、梁军副巡视员

  
  
抄送:各市招标办、华油招标办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2007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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