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海关总署等三部委 |
发文文号: | 署法发【2002】1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1-12-31 |
生效日期: | 2001-12-31 |
失效日期: | 2008-05-01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於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地方外经贸部门认为执行时间紧张,担心因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为积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同时考虑有关档案执行中的衔接,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现对《通知》第三、四、五条中对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解除监管时,可免於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海关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1998年1月1日(含)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仍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三条中“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的规定暂缓执行。
三、请各单位抓紧清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共同作好“不作价设备”的管理工作。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质检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