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水利部 |
发文文号: | 水财务[2009]599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9-12-14 |
生效日期: | 2009-12-14 |
失效日期: |
附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物资采购监管和资金支付的程序管理,以达到对建设资金的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目标,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强化依法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选取适合本地、本单位的采购方式进行,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的采购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在执行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时,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严格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法定条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项目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规定,明确采购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严查采购代理机构以向项目单位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转非公开招标和进口产品申报审批管理;严查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的行为;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六、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要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有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均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者。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利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严格执行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并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业务流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执行。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规范账簿设置等日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禁违规使用现金,杜绝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八、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坚持中央投入和地方配套投入相配合,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同步到位。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全额到位的项目,限期予以到位,若承诺的配套资金一直不能到位,有关部门将采取控制审批新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九、严格使用程序,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发生的重大资金支付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建设资金在支付前必须履行“三个程序”,即经办审查、业务(财务)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切实做到“五个不准”,即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开支建管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报批核备之前不得动用预备费。
十、严格资金安排,规范资金支付。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不允许超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不能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和相关程序以及国库集中管理支付规定资金,不允许偏慢或超量预拨资金,更不允许不按照规定的用途支付资金、拖欠工程款和截留建设资金。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除管理性质费用以外的经济事项均应以合同方式确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合同订立、履行各阶段的管理,完善合同变更手续,严把合同的结算关。
项目单位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的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和结算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和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应遵循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严格按项目合同、按支出预算、按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和结算。
十二、规范成本管理,控制投资支出。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列支建设成本,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概(预)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正确把握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
严禁在建设成本中安排概算外项目、各类摊派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违规支出。做到按项目概算、支出预算、开支标准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列支成本。项目单位应定期将实际成本与项目概(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提高成本控制效率。
十三、明晰资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及时移交。项目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监管分工及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验收、领用和登记制度。项目单位要加强自用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规范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相应工作。
工程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确保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四、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认真做好项目合同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流动资产清理、结余资金清理、与有关部门的经济关系的清理等工作。建设期间的所有遗留问题必须在决算编制前解决,并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得到体现。
对不按规定时间或要求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必要时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与指导。要通过稽查督导、审计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业务指导,重点查错防弊,切实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要以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为抓手,在资金管理中建立和完善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资金使用责任。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附件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
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0、《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6、《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7、《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
8、《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9、《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1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1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12、《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18号)
1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1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财库[2002]48号)
1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16、《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
17、《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
18、《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339号)
19、《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2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
22、《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23、《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
24、《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
25、《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26、《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
27、《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28、《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9、《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30、《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
3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3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
34、《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
35、《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216号)
36、《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16号)
37、《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 [2006]489号)
3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