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文号: 冀建市[2002]230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失效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
   (一)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的评标专家的申报、审查、考核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冀建建[2001]20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有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合格后,方可进入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专家评标制度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必须实行专家评标制度。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即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三)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保密。
    三、实行动态管理
   (一)加强日常考评,对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评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检验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依法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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