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文号: | 发改法规【2008】938号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8-04-15 |
生效日期: | 2008-04-15 |
失效日期: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已于
一、高度重视。《标准文件》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志着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进一步深入,对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以及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将发挥积极作用。选好试点项目,是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关键环节,也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件》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执行《标准文件》奠定扎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针对施行中反映出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标准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地区《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指导、情况跟踪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三、抓紧落实试点项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或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建设周期较长、施工工艺要求高、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试点,具体数量由各单位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推开的行业领域,不再选择试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试点项目范围,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全面推开。
四、加强督促指导。选择试点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的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和必要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应由试点项目招标人自行解决的事项,选择试点项目的单位不能干涉甚至代替试点项目招标人作出决策,也不能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提出进一步要求。
五、及时跟踪反馈试点情况。试点项目招标人要主动向选择试点项目的单位反映问题。选择试点项目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及时跟踪反映《标准文件》的试点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本省(区、市)试点情况,包括试点项目范围、试点出现的问题,以及行业试点或推行情况,并确定联系人,每三个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六、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单位要在试点项目选取、适用解释、督促指导,情况跟踪等方面,加强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特别是要做好《标准文件》和有关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在具体适用上的协调。对于《标准文件》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定的内容,如工程量清单、圈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在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出台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