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交通厅
发文文号: 川交建〔2001〕49号
法规类别:
地区:
颁布日期: 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公司:
        去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厅分别针对施工、监理、采购招标及时出台的三个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我省公路、水运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实施依法招标和依法监督,厅对去年出台的三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经2001年3月2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3、《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4、《修订的指导思想和要点》(略)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列入国家、省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国际招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且已通过与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信登记。在交通部获得资质或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备案手续。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审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出(列)席有关会议。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选择符合上述条件、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委托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委托招标协议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除(一)、(二)所列的其他项目,一般也应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符合第七条(一)、(二)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公路和水运土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三大系统(通讯、监控、收费)的土建部分施工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符合第七条(一)、(二)所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公路附属工程、航电枢纽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施工等应按工程类别划分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选择数家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在发布招标公告7日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前将招标方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工程内容、合同划分,各合同的工程数量、估算造价、实施地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已批准;
(二)已列入公路或水运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主持,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八)编制招标人标底;
(九)投标、公开开标;
(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工作报告报招标人;
(十一)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十三)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在依据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等资料的前提下,对评审结果负责。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由招标人依法从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必须占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以上。招标人一般应在评审前24小时内抽取专家,最长不超过48小时。
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出现与招标人具有行政、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评标中立、客观性等情形的,招标人应主动重新随机抽取专家,否则资格评审或评标无效。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或审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或与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关系;
(二)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五)资格评审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售之日起7天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中每个成员均须已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料;
(三)如有分包计划,应有分包人的公路或水运资质资料(资质证书、资信登记)、人员、设备等资料;
(四)最近的法律诉讼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投标及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四)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并强调严重不平衡报价将不予中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的7日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进行局部修改时,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补遗书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四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必须设置一个标底。标底分为招标人标底和评标标底。招标人标底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标底是评标的价格依据。标底应严格保密。
招标人标底在开标前由多人参加编制,开标后24小时内汇总出版。招标人标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公路或水运造价管理机构采取全过程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开标前通过过程审查的标底,其任何部分在开标后不能再作调整。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
C=(A+B×j)/2
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B是投标人报价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j是低价竞标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1.0,在投标人报价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可取至1.1。
第二十五条编制招标人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价格变动因素。一般宜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招标人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


第四章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的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招标人必须对投标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估。
工期紧、规模小的项目的施工公开招标可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评审原则和方式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14天。
(三)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招标人组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六)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七)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或水运施工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料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应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资审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投标书必须经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资审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资审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担保银行及证明、帐号等;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资料(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登记资料)、固
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构设备的配备。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三)投标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业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四)投标申请人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工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第三十一条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内容、资格评审细则等向资审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应保证评审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二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五)如有分包工程,应提交分包人的相应资质资料(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资料)、人员和设备资料。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三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四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
第三十五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资审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澄清、核实是评审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应明确主办人及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且均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由同一专业的投标申请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投标申请人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七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三十八条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4-10家的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九条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形成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评分表等评审的各种用表、评审细则、评审讨论记录、资审委员会签字名单、资审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会签到册等。
由招标人根据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4-8家。招标人对审定结果负责。
资格预审评定会议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资格预审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包括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评审、评审细则等各环节的时间和情况);
(三)资格评审结果(须附审定会议纪要、审定会人员名单);
(四)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及时将审定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投标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及标前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投送投标书。
第四十四条投标书送交招标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无效。
同一合同段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投标书任何说明、函件应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人。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提供保函或保证金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发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行贿,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

第五十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0日,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早于开标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应封存保管。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开标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投标书的完整性,进行一般符合性检查,宣读各份投标书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可进行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七章评标与定标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应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投标书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供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评标细则在开标前应予保密。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评标细则应在开标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五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评标标底和评标价;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招标人定标;
(六)编写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招标工作情况、评标细则等向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评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应保证评标的合理时间。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书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可进行资格复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五十七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书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书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书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五十八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进行评审。
第六十一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将不予通过商务评审;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六十二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六十三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澄清是评标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的书面澄清内容,才能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在澄清过程中,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报价等质性内容。
第六十七条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
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价进行标价比较。
第六十八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
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六十九条对经招标人核实的(含算术性修正)最终报价高于评标标底5%的投标,可视为无竞争性而不进入评比;低于评标标底15%的投标,可视为低于成本价不进入评比。
第七十条评标方法分为以下两种:
(一)综合评分法。即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严格评分,按综合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二)最低评标价法。即在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接受算术修正的报价、通过商务评审且通过第六十九条规定内容审查的前提下,按评标价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第七十一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
(一)评标价:以低于评标标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二)施工能力: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因素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七十二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评标价分值范围50-70均值60
(二)施工能力分值范围10-18均值14
(三)施工组织管理分值范围8-12均值10
(四)质量保证分值范围6-10均值8
(五)业绩和信誉分值范围6-10均值8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七十三条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书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综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
第七十四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标书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应重新招标;
(二)如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即评标价超过评标标底5%或评标价低于评标标底15%且无技术保证措施,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七十五条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核备部门重新核备。
第七十六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七十七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工作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包括推荐的具体理由如优点和不足)、评分表等评标的各种用表、评标细则、评标讨论记录、评标委员会签字名单、评标工作人员名单、评标会签到册等。
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名单中选取中标承包人。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定标会议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七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日。
第七十九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条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招标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日之内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十一条招标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包括公告、资格审查、标前会、开标等所有环
节,须附有关表格和资料);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须附定标会议纪要、定标会人员名单);
(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
第八十二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招标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八章合同签订

第八十三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遗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还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八十四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八十三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金额。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八十五条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三个月内,招标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无法定理由,投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保函或保证金金额。
第八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工程分包比例不能超过总包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应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随时抽查。
承发包合同可进行公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的。
第九十条招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者泄露评审细则或标底的;
(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或在开标后修改评标细则,使评标失去公正性的;
(五)招标人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第九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或水运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串通作弊。
第九十二条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九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评标,对有关违法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中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转让、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取消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
第九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合同无效。
第九十六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并予以公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将结果及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一○○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一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第一○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附件2: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列入国家、省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国际招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或已通过与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信登记。在交通部资信登记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备案手续。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审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出(列)席有关会议。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选择符合上述条件、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委托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招标协议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七条凡是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除上述所列的其他项目,一般也应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信息网络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公路和水运土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三大系统(通讯、监控、收费)施工监理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公路附属工程、航电枢纽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施工监理等应按工程类别划分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选择数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在发布招标公告7日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前将招标方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工程内容、合同划分,各合同的工程数量、估算造价、实施地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实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已批准;
(二)已列入公路或水运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公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八)编制招标人标底;
(九)投标、公开开标;
(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工作报告报招标人;
(十一)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招投标情况;
(十三)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监理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在依据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等资料的前提下,对评审结果负责。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由招标人依法从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必须占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以上。招标人一般应在评审前24小时内抽取专家,最长不超过48小时。
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出现与招标人具有行政、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评标中立、客观性等情形的。招标人应主动重新随机抽取专家,否则资格评审或评标无效。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或审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或与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关系;
(二)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五)资格评审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售之日起7天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
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二)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三)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四)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五)其它事项。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一般不得超过2家,最多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中每个成员均须已通过资信登记,并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监理负责人、主要监理人员、设备等资料;
(三)最近的法律诉讼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投标及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格式等;
(二)工程项目特点和地区特点;
(三)委托的监理任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大纲;
(四)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五)招标人是否为监理单位提供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六)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并强调严重不平衡报价将不予中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的7日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人予以赔偿。
补遗书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三条监理招标项目可设置标底。设有标底的,分为招标人标底和评标标底。招标人标底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标底是评标的价格依据。标底应严格保密。
招标人标底在开标前由多人参加编制,开标后24小时内汇总出版,招标人标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公路或水运造价管理机构采取全过程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开标前通过过程审查的标底,其任何部分在开标后不能再作调整。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
C=(A+B×j)/2
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B是投标人报价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j是低价竞标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1.0,在投标人报价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可取至1.1。


第四章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招标人必须对投标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估。
工期紧、规模小的项目的监理公开招标可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评审原则和方式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14天。
(三)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招标人组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六)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七)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对投标申请人公路或水运施工监理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料条件,均应制定强制性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技术能力、监理经验和财务状况制定具体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应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资审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投标书必须经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资审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资审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作如下要求:
(一)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资料(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登记资料)、组
织机构、信誉、业绩、财务能力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内容、资格评审细则等向资审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应保证评审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完整;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和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应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和资信登记应与拟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四)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
未全部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一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未全部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细则规定,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各项资格进行评分,计算每个投标申请人资格总分。
第三十三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资审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澄清、核实是评审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应明确主办人及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且均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由同一专业的投标申请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投标申请人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4-10家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第三十六条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形成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评分表等评审的各种用表、评审细则、评审讨论记录、资审委员会签字名单、资审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会签到册等。
由招标人根据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4-8家。招标人对审定结果负责。
资格预审评定会议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包括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评审、评审细则等各环节的时间和情况);
(三)资格评审结果(须附审定会议纪要、审定会人员名单);
(四)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及时将审定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投标

第四十条资格预审合格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及标前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并投送投标书。
第四十一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人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同一合同段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投标书任何说明、函件应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人。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提供保函或保证金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行贿,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

第四十六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0日,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45日内完成。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早于开标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应封存保管。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开标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投标书的完整性,进行一般符合性检查,宣读各份投标书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可进行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四)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


第七章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应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投标书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供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评标细则在开标前应予保密。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评标细则应在开标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一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评审;
(三)技术评审;
(四)澄清;
(五)财务(费用)评审;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招标人定标;
(七)编写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招标工作情况、评标细则等向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评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应保证评标的合理时间。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书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可进行资格复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五十三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书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书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书中,仅有一个报价;
(八)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招标人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五十七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试验检测设备齐备,配置合同;
(二)组织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力量能满足监理需要;
(三)监理程序及措施适用;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五)有良好业绩。
第五十八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要求,可通过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澄清是评标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内容,才能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等主要因素逐项严格评分,按综合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第六十一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
(一)技术评标:对技术建议书进行评价,评价监理单位拟用于项目的监理力量、程序、措施及业绩等因素定分;
(二)财务(费用)评标:对财务(费用)建议书进行评价,以低于标
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第六十二条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分值如下:
(一)技术评标80分
1.高级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20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30分
3.监理程序及措施20分
4.以往业绩及信誉10分
(二)财务(费用)评标20分
第六十三条如所有投标书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招标。
第六十四条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核备部门重新核备。
第六十五条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试验检测设备先进、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质量的投标人。
第六十六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工作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包括推荐的具体理由如优点和不足)、评分表等评标的各种用表、评标细则、评标讨论记录、评标委员会签字名单、评标工作人员名单、评标会签到册等。
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名单中标承包人。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定标会议作好记录备查。
第六十七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日。
第六十八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招标工作报告,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日之内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十条招标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包括公告、资格审查、标前会、开标等所有环
节,须附有关表格和资料);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须附定标会议纪要、定标会人员名单);
(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
第七十一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招标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八章合同签订

第七十二条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遗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施工监理廉政合同。
第七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七十二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履行后三个月内,招标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人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
第七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十六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监理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应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随时抽查。
监理承包合同可进行公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的。
第七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者泄露评审细则或标底的;
(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或在开标后修改评标细则,使评标失去公正性的;
(五)招标人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招标的。
第八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串通作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一条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或停止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八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评标,对有关违法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或停止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并予以公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合同无效。
第八十五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或停止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并予以公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将结果及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十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附件3: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公益,促进公平竞争,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材料及设备采购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采购。
交通建设工程其他材料及设备采购,提倡以招标形式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和工程重要设备的范围。
(一)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是指构成工程结构物的主要材料并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一次性购买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沥青等;
(二)交通建设工程重要设备是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质量监控以及工程运营、经营管理起关键作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所有设备总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包括沥青摊铺设备、沥青拌合成套设备、大型挖掘、运输设备、材料实验室成套设备、桥梁伸缩设备、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隧道机电工程和航电枢纽机电设备等。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投标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审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出(列)席有关会议。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具有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选择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事宜。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公告进行招标。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采购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对每一个合同段选择至少三家材料或设备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方案在发布招标公告7日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前将招标方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内容、合同划分,各合同的工程数量、估算造价、实施地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项目法人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招标材料或设备品目表;
(五)招标材料或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对招标材料或设备的特殊要求;
(七)定标程序;
(八)代理费用。
第十条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采购招标由招标人主持,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八)投标、公开开标;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工作报告报招标人;
(十)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十二)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资审委员和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在依据评审细则、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等资料的前提下,对评审结果负责。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由招标人依法从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必须占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2/3以上。招标人一般应在评审前24小时内抽取专家,最长不超过48小时。
招标人可派出工作人员,协助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出现与招标人具有行政、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评标中立、客观性等情形的,招标人应主动重新随机抽取专家,否则资格评审或评标无效。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评审或审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或与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关系;
(二)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是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员工;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
(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五)资格评审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7日前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用途、品质、数量和交货大致日期;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六)其它事项。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应作如下规定:
(一)投标申请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一般情况下,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成套设备招标时的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3家;
2.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个合同段再次申请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招标人组织应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书的格式,投标及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有关图纸;
(四)货物量清单;
(五)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并强调严重不平衡报价将不予中标;
(六)交货时间安排或提供服务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7日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进行局部修改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人予以赔偿。
补遗书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采购的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对所有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过去的业绩情况;
(三)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量保证体系;
(四)财务状况。
根据需要,材料或设备公开招标也可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预审的评审原则和方式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14天。
(三)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招标人组织对招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澄清,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六)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七)招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内容、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细则等向资审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评审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资格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应保证评审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澄清是资格预审工作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后应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资审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资格预审评审职责。
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资审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资审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供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评审细则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之前,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成套设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应明确主办人及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且均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投标申请人之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对含分包人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投标申请人和分包人之和。分包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八条对同一个合同段的投标申请人,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4-10家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形成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评分表等评审的各种用表、评审细则、评审讨论记录、资审委员会签字名单、资审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会签到册等。
由招标人根据资审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资格评审报告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4-8家。招标人对审定结果负责。
资格预审评定会议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资格预审工作报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资格预审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包括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评审、评审细则等各环节的时间和情况);
(三)资格评审结果(须附审定会议纪要、审定会人员名单);
(四)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及时将审定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及标前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投送投标书。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送交招标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送达无效。
同一合同段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书的任何说明、函件应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提供保函或保证金的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投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行贿,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

第四十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0日,特别重要或采购数量较大的重要设备或大宗材料招标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为同一时间,早于开标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应封存保管。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开标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投标书的完整性,进行一般符合性检查,宣读各份投标书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可进行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招标合同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七章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应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投标书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本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供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评标细则在开标前应予保密。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评标细则应在开标前确定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五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就所有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算术性修正、商务和技术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二)根据评标细则中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写出完整的评标工作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送招标人。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评标工作报告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
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招标工作情况、评标细则等向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及时提供评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应保证评标的合理时间。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对所有的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算术性修正,并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对投标书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审查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必要时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对修正报价进行确认;
(四)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评标工作报告,并按先后顺序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产品质量和性能、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进行评审。
第五十条澄清是评标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内容。
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投标人的书面澄清内容,才能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澄清过程中,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一条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价进行标价比较。
第五十二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评标:
(一)最低评标价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二)性能价格比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性能与价格比值的高低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三)综合评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评分与技术评分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排序。
一般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或性能价格比法进行评标。
第五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采购招标可不设标底。如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及其他参与招标的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如所有投标书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录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五十七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评标工作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1-3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应包括推荐意见(包括推荐的具体理由如优点和不足)、评分表等评标的各种用表、评标细则、评标讨论记录、评标委员会签字名单、评标工作人员名单、评标会签到册等。
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名单中选取中标承包人。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定标会议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五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特殊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日。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十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招标工作报告,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日之内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用途;
(二)招标过程回顾(包括公告、资格审查、标前会、开标等所有环
节,须附有关表格和资料);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须附定标会议纪要、定标会人员名单);
(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正式的招标工作报告后7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在15日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八章合同签订

第六十三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遗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还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六十四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六十三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金额。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同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三个月内,招标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无法定理由,投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或保证金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保函或保证金金额。
第六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工程分包比例不能超过总包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应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随时抽查。
承发包合同可进行公证。
第六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强制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的。
第七十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者泄露评审细则或标底的;
(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或在开标后修改评标细则,使评标失去公正性的;
(五)招标人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招标的。
第七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或投标申请人)串通作弊。
第七十二条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交通建设材料或设备采购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七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或资审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评标,对有关违法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转让、分包无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交通建设材料或设备采购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合同无效。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交通建设材料或设备采购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或设备采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实行资格后审,并将结果及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八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包人组织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承包人进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的监督。
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或设备采购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

邮   箱: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