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四川省财政厅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别: | |
地区: | |
颁布日期: | 2008-01-25 |
生效日期: | 2008-01-25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24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08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2008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市(州)财政部门、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考核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详见附件2)
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组建的考核小组承担。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监察及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二、考核对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当年没有代理过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作为考核对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没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视同没有代理过政府采购业务,不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时间
2008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于2009年2月29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送交考核部门,并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考核部门应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确认,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现场考核和送达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考核为主。现场考核是指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地考核;送达考核是指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按照考核部门的要求,将需要考核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考核部门所进行的考核。
五、考核内容
2008年度考核内容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设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填报情况。
六、评分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查处的;
2、因违反工商、税务、社会劳动保障等有关规定被查处的;
3、拒绝或者不配合财政部门考核的,或者向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考核内容所占总分数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1、机构建设情况(15分)。
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拥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以及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两个方面。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拥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基本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得7分;拥有开展电子化评标所需办公条件的,得10分。
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数占职工总数达到10%的,得4分;达到20%以上的,得5分。
甲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数占职工总数达到20%的,得4分;达到30%以上的,得5分。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10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得满分;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或者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一项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3、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情况(30分)。
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方式适用和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适用和变更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得满分;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不合法的,或者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不符合规定的,一项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30分)。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包括是否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选择性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所提供备选评审专家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评审专家所占评审委员会比例是否合法等。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得满分;不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的,或者选择性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所提供备选评审专家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评审专家所占评审委员会比例不合法的,一项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5、《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填报情况(15分)。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填报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川财采【2007】25号)有关规定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
按照规定填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的,得满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但不按照规定填报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七、考核结果及责任
财政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整改期间暂停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整改结束后,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拒不整改或者两次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财政部门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