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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标准文件中的两个疑问
作者:alex_lam0103
题目:关于标准文件中的两个疑问
MAIL:vartor_lim@yahoo.com.cn
IP地址:218.13.80.*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第一项规定:“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附属机构(单位)”。
    个人一直对其无法理解,如果是为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那是否就参与招标人项目的投标?这样是否存在违规?
     
    2、于第二项规定:“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某单位(具备设计资质)如为某项目提供了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监理服务工作,那是否可以参与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呢?

  发贴时间2010-01-14 19:59:12 
 ** 贴子回复

作者:zcsztb
题目:个人理解
MAIL:xulong-88@163.com
IP地址:60.211.250.*




我认为这两条应当理解:
1、只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其他必要条件,不论其是否属于招标人的附属机构,都应当具备投标资格;但是如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使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也不能参加投标。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得再参与本标段施工的投标,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请注意该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而非标准招标文件。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发贴时间2010-01-15 08:27:09 
 ** 贴子回复

作者:frankhow
题目:规定的来源
MAIL:qianch@126.com
IP地址:116.231.116.*




上述两条来源于原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位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但需要说明的是,投标人不一定非得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但在招标过程中,一般都要求是法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人附属机构,由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能参加招标人的招标。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因为其和其他投标人了解的信息不对称,有失公平,所以规章作出如此的规定。





  发贴时间2010-01-15 1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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