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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作者:succge
题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对于C的异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MAIL:wyj_029@126.com
IP地址:113.132.11.*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技术要求比较复杂,而目前国内能够实施该项施工工艺的企业数量过少,依法实施施工邀请招标,邀请A、B、C、D四家施工企业投标。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额度,设置了招标控制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C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在标前答疑会上提出,但A则认为满足要求。招标方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仅要求请投标方自行考虑。
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各投标人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时发现, A的投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B所采用技术方案涉及一些招标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通知B按照标准技术重新编制技术方案并提交新的报价,却被B以保持技术优势为由加以拒绝;而C则对于其认为招标方不成熟的技术设计进行了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报价;D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交了报价,但在报价计算中存在疏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提出修正,但被招标方拒绝,仍按其总价评标。
评标委员会认为,鉴于各方均存在问题,此次投标过程无效,应重新组织投标。


  发贴时间2010-03-27 10:20:2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的具体问题的看法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8.*




  看法如下:
  1.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更适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进行资格预审。这样做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验的有实力的企业投标。
  2.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这才能通过招标选择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并获得最为经济的标。因为投标价格高就不可能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因此也无需设置“招标控制价”。
  3.投标人C认为原项目设计方案存在疏漏,并在投标文件中对设计进行优化与相应报价,这是无经验的表现,由于属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所以你们C作为无效标处理是对的。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原方案基础上进行报价,另外提出备选方案,供招标人选择;或者投标阶段不提优化方案,待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解决。投标人A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本不该设置但招标文件规定了只能执行,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B所采用技术方案涉及一些招标方无法控制的因素(不知什么是无法控制?这不该是做无效标处理的理由),你们要求修改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投标法》四十三条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均规定了招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方案或投标价格进行谈判,投标截止后也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所以你们要求投标人B按照标准技术重新编制技术方案和投标价格是不对的。这也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的。这只能做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即作为无效标。D投标人响应了招标文件,只是投标报价的单价和总价不一致,如情况属实,应允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一般情况下修正的原则规定是:其一是投标函中文字投标价格与数字投标价格不一致时,应以文字报价为准修改数字报价;其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其他投标价格的任何错误均不予修正。所以应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并按修正后的总价评标,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修正后的总价,也是签约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
  4.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投标人A和C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范围,可以作为无效标处理。而B投标人采用技术方案如招标人可接收时,B和C投标人是有效标,只要其投标价格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应从中选择中标人。
  5.结论是不能重新招标,即使B投标人也做无效标处理时,C投标人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只能由他中标。评委会结论是不对的,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的。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7.






  发贴时间2010-03-27 2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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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ccge
题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该次投标无效?为什么?
MAIL:wyj_029@126.com
IP地址:202.100.63.*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投标人A和C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范围,可以作为无效标处理。而B投标人采用技术方案如招标人可接收时,B和C投标人是有效标,这样最后的有效投标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吗?欢迎讨论





  发贴时间2010-03-27 22:36:4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评标的具体问题的看法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3.*




  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条规定说明只有“不足三家的有效标投标价格过高,即是明显缺乏竞争。也就是说不足三家有效标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应认为不是缺乏竞争。”因此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从中选择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如果重新招标,这对有效标投标价格合理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投标时他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结论:有效标不足三家(请注意不是指投标人少于三家或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时,不要轻易否决所有投标,应以有效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合理,招标人是否能接受来确定。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8.






  发贴时间2010-03-28 15: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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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fcg812048
题目:有效标如何确定
MAIL:cqbwlxy@sina.com
IP地址:219.153.6.*




请教唐广庆老师,有效标如何确定





  发贴时间2010-04-02 16:43:3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答关于有效标的确定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0.*




  有效标应不是无效标或者废标,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指明的均属于无效标或称为废标。主要有:(1)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2)经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5)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详见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4.5.






  发贴时间2010-04-05 1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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