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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构建两岸四地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一)
作者:zhxh
题目:构建两岸四地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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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两岸四地法律框架 构建统一政采市场(一)

作者:吕汉阳 博士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有效消除内部市场的障碍,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天然地与大陆政府采购市场割裂。构建两岸四地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这一目标也可以为我国未来政府采购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想象空间。
  
  港澳台政采法制现状
  
  香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保持公开、公平的竞争和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只有公平、公开和高透明度的程序,才能鼓励更多的意向投标者参与其中。在公开、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不仅仅能获得符合要求且极具竞争力的投标书,也能满足政府部门选择最符合公众利益方案的需要,为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提供保证。在采购方式上,香港主要采用四种招标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资格预审招标以及单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同时,质疑处理投标失当的程序,在香港政采法规中也有相应条文规定,为承包商或供应商关于违反采购协议的申诉,提供了处理手段。
  
  相较于香港,澳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于相对分散的初级阶段。澳门本身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是形成当前局面的主要原因。澳门政府采购规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制约:(1)澳门政府采购范围仅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采购;(2)当地财政状况和收支政策存在制约;(3)澳门公共事业经营的范围有限。进而,澳门的政府采购的立法,现时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立法比较分散,这意味着今后澳门加强透明度和开放本地政府市场任重道远。澳门应该进一步调整本地法律、适应国际规则。
  
  台湾地区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六个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禁止歧视原则、采购效益原则、专业判断原则、适当裁量原则,要求各级机关团体与投标厂商遵守,达到公平、公开、公正、客观以及确保采购质量与效率的目的。
  
  协调两岸四地政采法律的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正式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作为WTO第143个成员方,我国拥有世界最具潜力的市场。之后,中国台湾紧随中国大陆入世,在WTO框架内从此出现“一国四方”(四方指的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独特现象。由此,建立自由贸易区,充分利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规则,推动“一国四方”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成为大势所趋。
  
  推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为协调两岸四地的政采法律,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两岸四地的政府采购规模相差巨大,两岸四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表明要推进我国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协调其政府采购法律。
  
  协调两岸四地政采法律的基础
  
  对照港、澳地区的政府采购方面法规与大陆相关法律体系现状,诸多相似之处为日后两岸四地的法律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1)立法上,两岸四地均注意参照和采纳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体现与国际接轨的良好趋势;(2)在政府采购规则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等方面,两岸四地在表述上也极其相近;(3)在加入GPA方面,香港是1981年GPA的缔约方,台湾也于2009年7月成为GPA的缔约方,大陆方面加入GPA的谈判也在日程之中,加入GPA只是时间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正积极筹措的“在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以及以上两岸四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现状,可以看出,从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制方面着手建立共同体系,不失为一条良策。
  
  

  发贴时间2010-04-13 1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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