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hxh 题目: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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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阳: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
http://www.huanqiu.com 2010-04-30 08:09 环球时报
▲(作者是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美国是《政府采购协定》最早的缔约方之一,至今也没有将国货采购的相关法律全部废除。而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才十几年,制度完善的程度与美国无法相比。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美国商会近日却单方面要求中国废除涉及到国货采购的相关法律,于法于理,笔者以为都值得商榷。
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而恰恰是美国的“发明”,也是美国一直在用的手段。就在去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其签署的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中还专门重申并强调了购买美国货制度的适用。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来看,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购买国货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国货采购制度也是目前国际上最完善和严密的制度。
这一法律体系是以《购买美国产品法》为核心,以《贸易协定法》、《贝瑞修正案》、《联邦政府采购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完整法律体系。它们规定了购买国货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后,美国也没有全面废除《购买美国产品法》等有关国货的规定。更何况中国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还没有义务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协定》是一项诸边,讲求自愿加入、条款仅对签字国生效,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机构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运作相对独立自主。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数量的有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截至2009年底,共有41个缔约方及22个观察员。缔约方主要包括: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包括加拿大、瑞士、挪威、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以色列等。目前,缔约方仍以发达国家为主。包括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和地区,以及4个国际组织都处于观察员的位置。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但是,目前谈判尚未结束,中国还没有义务开放自己的政府采购市场。即使我国签署了协定,开放也仅对缔约方有效,对其他非缔约方仍然是不开放的。
以美国的国货采购制度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后的情况来看,根据《1979年贸易协定法》,美国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国在这些涵盖的采购中均免于适用“购买美国货”条款。根据前者,加拿大、墨西哥享有豁免权;根据后者,欧盟、日本、瑞士、韩国等41个《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不受限制。对于其他非缔约方,包括中国在内,美国的国货采购制度仍然适用。
仿照美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后,之前存在的有关国货采购制度仍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而对于《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方则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明确其不受我国国货采购制度限制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将国货采购有关制度完全废除。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是这样操作的,可供借鉴.
2010-05-01 1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