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看了“解析: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现象”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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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通读了一遍上述文章,个人有点看法。
首先,对于采购项目,价格因素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因素,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一定要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关于投标担保的问题,招标人应当设定,这样对于投标人有所约束,如果没有设定,会对招标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特别是采购招标,弃标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投标担保至关重要。此项目采购已经有了概算,应当以概算作为的投标控制价,也是招标人所能承受的价格上限,这样一来,对于低于这个控制价的报价,招标人应当全部接受。
第三,价格分值太少,对于采购项目,我认为价格应当是第一因素,即使有其他技术类的、经验类的问题存在,但是价格不应只占43%,至少应当占60%以上,才有说服力,特别是那个报价最低的单位,评比结果却是最低,感觉有所猫腻。
第四,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进行磋商,那是违法的。
2006-10-08 16:2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