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迟半年开工后如何处理物价上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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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你们签订的具体合同不清楚,只能靠判断解释。如果不符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请予纠正!
如果你们的项目原总工期为18个月的话,并规定在合同执行期不进行物价波动调整。这种情况下有经验的投标企业,应把合同执行期物价上涨进行估算,并把上涨费用摊入投标报价中去。发包人延迟开工时间6个月,但是要求完工日期仍为原总工期截止日。也就是说原18个月工期改为12个月。这种情况下物价不调整期限并未变化,所以发包人仍可按合同规定执行,即不进行物价调整。但是因总工期缩短6个月,承包人应采取增加投入资源的赶工措施。因此承包人实施成本增加,发包人应给予补偿;如果发包人决定原总工期也延长6个月时,应只对这6个月的物价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以原总工期截止日物价价格为准,上涨的给予补偿,下降的将给予扣还。
一般情况下明智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纳入物价调整公式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或者本人近期出版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践1000问》中有详细论述。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19.
2010-05-19 0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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