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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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提出的第一种情况,即《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性文件规定的五种情形,原则上讲可以重新招标。但是你提到的第(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要认真对待。因为已经开标,投标人的所有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只有两个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他们的投标价格又合理,就是说不缺乏有效竞争。这时确定重新招标,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因为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再投标对他们将是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建议与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协商,要求不重新招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中选择中标人。
2、除上述情况,你提到的其它情况,都不能成为重新招标的理由。
其一、重大设计变更是很易发生的。只能按原设计和标段进行评标,待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期通过变更程序,与承包人协商解决重大设计变更和修改各承包人的工作范围。由于改变了投标报价条件,由此增加承包人的成本时,按合同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了。
其二、《招标投标法》是规定投标人名单不能泄露,但是泄漏了也不能用重新招标的办法解决,也无此必要。招标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原则主要体现在招标程序、合格条件、评标和定标,以及签订合同上。泄露名单不对,这样的错误不应导致重新招标。
如果招标人因第一种情况决定重新招标时,也是有此权利的。但是应补偿由此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并重新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所有程序。办什么手续各地有所不同,我个人认为只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21.
2010-05-21 1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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