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文字表述投标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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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对,一般招标文件均规定用文字和数字表述投标价格,如果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而不能用废标处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按废标处理的条件,没有符合你提供的废标处理条件。而且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你的问题,我认为都是不能按废标处理的。因为这些文字表述,只能说不准确。可以认为是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不能理解为字迹模糊。应允许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何况数字为100元,而文字写为壹百零元,通过对比这两个表述可以理解文字为壹百元;同样数字105000元,文字为壹拾万五千元,通过对比这两个表述可以理解为壹拾万零五千元。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不能按废标处理。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5.28.
2010-05-28 1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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