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函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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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须知外,一般都要纳入合同文件中,所以合同文件由多个文件组成,为防止文件之间有矛盾,而在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优先顺序,也即“前边文件解释后边的文件”。以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选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虽然合同条款是合同执行期约束合同双方行为准则,也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所以依据上述顺序,投标函在先,应用他解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当投标函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报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格。如果投标函投标总价(请注意不能称为“唱标函”,也不能以“唱标价”为准)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格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1000万元为准,进行评标。如果该投标人中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就是1000万元,既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收的中标价,也是签约合同价。
在合同实施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汇总价为1200万元,因此每期结算时,与工程量清单相对应项目结算价均扣留1-(1000万元÷1200万元)=0..1667,即扣留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额16.67%。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7.7.
2010-07-07 16: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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