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lf
题目:联合体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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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是否一定要接受联合体曾经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文件》中,表明了招标人有权接受活不接受联合体,但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主要指联合体成员:具备联合体协议分工中的内容所要求的能力,包括资质、其他资格条件。联合体成员业绩是可以共享的。
联合体这种方式鼓励强强联合,特别是不同专业的联合,但不鼓励同一专业的联合。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中规定相同专业的联合,按资质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的原因。
什么时候采用联合体,其确定权归属招标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存在或极少潜在投标人可以独自满足招标项目资格(资质)要求;
(2)采用联合体有利于竞争和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如项目时间紧迫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联合体时,对招标人项目管理和协调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以上供参考!
2010-08-23 14: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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