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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二章“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补充了一下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同时,第三章“废标条件”中又进一步规定“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即将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由法律中的“邀请”、联合部门规章(建设部同意)中的“自主决定”变成了强制。这里的问题是: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请大家围绕上面三个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发贴时间2010-08-30 12: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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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茂飞
题目:开标
MAIL:931748512@qq.com
IP地址:114.245.243.*




一般来说,投标人按常理是要参加开标的,





  发贴时间2010-09-12 0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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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obiaoshi7
题目:是否按时
MAIL:renzhanfeng7632@163.com
IP地址:112.94.174.*




收标书时间是开标前半个小时内,你不到现场不是开玩笑吗。法律在地方规定面前没有用,更不要说部里规定了。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区别。





  发贴时间2010-09-15 09: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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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nglei99
题目:只好执行
MAIL:dingxingzhi001@126.com
IP地址:61.191.159.*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递的方式送达啊
但既然住建部这样规定的,那只好执行了






  发贴时间2010-09-21 1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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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fh
题目:投标人应该参加开标会,特别是对于施工招标
MAIL:yeenghua2005@sina.com
IP地址:114.99.31.*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7号令给了投标人参加标会的自由,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精神,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还是赞成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一方面可以体现招标工作的严肃性,二是对于评标时的疑问可以及时的沟通,三是投标文件中授权代理人的作用能取到更好的作用,四是至少可以增加围标的成本;五是更能体现公平公开原则
(2)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招标投标中出席开标会议的成本是必要的占比例较小的成本,这种投标成相对于投标过程中各地五花八门的程序和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折腾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
(3)地三个问题,传统的招标要求投标人出席是传统的做法。是否有利于电子化招标的过程,这之间关系不是很大。电子化招标有电子化招标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在电子化招标的模式下,当然可以不要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不能因为要推行电子招标,就否定传统招标中有利于招标评标上的程序,因为这里的前提是传统的招标。






  发贴时间2010-09-23 23:28:22 
 ** 贴子回复

作者:liuf429
题目:同意楼上仁兄的看法
MAIL:liuf429@163.com
IP地址:113.224.70.*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一般投标人都会很重视,就算是围标也会派代表参加开标会。问题是一些中、小型项目,如果不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会。那么,串标、围标的现象必更加严重。我认为,可以按投资额度来规定是否强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具体额度是多少,可以参考限额投资标准(3000万)来确定。





  发贴时间2010-10-11 09:47:30 
 ** 贴子回复

作者:liuf429
题目:一年之后的新看法
MAIL:liuf429@163.com
IP地址:182.206.42.*




法律规定的效力应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毛先生提得很有道理。人到不到场并不是很重要,要看是否作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我们国家很大,问题当然也是多样性的。看待问题应该抓主流,找关键。我个人认为,住建部标准有违招投标大法精神,同时,也限制竞争,降低效率,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举个例子,一全国大型连锁家电超市,开标地点在公司所在地的一个城市,比例说是上海,而项目所在地是西安,西安一施工承包商预投标,完全可以正常快递递交投标文件,人却可以不出席开标会,这是很经济很效率的一件事。并且,楼主也提出可以通过互联网解决开标投标人到场问题。至于围标成本之类,就是再提高其违法成本,不法之屠也会涉险。资本论里已讲得很清楚。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许多是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现有的成熟经验,有些是形而上学,但有些只有实践中才会懂得其真谛。同意楼主的观点。





  发贴时间2011-11-30 09: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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