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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标准文件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是伪问题,无需这样做。
作者:yfc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是伪问题,无需这样做。
MAIL:yfc1918@163.com
IP地址:124.115.171.*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我认为无需去证明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实践中根本无需证明,是得不偿失的、人为主观判断因素太多,客观标准难以掌握,反而给人为操作带来随意性。因为,只要是公开招标,个投标单位是很谨慎的报价,投标单位会考虑经济效益目的,和竞争者的监督。另外,市场经济竞争存在以占有市场伪策略的保本买卖甚至是亏本买卖。
建议:直接让投标中标单位按照 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平均价与中标单位中标价的差额作为担保即可,并在合同中通过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方的责任。这方面可以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0-09-02 17: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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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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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砖
题目:
是乌托邦式的想法
MAIL:yaner1231@sina.com
IP地址:125.124.177.*
问题出在招标法有一条,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以住建部总想解决成本的问题,但一直无奈中。
其实,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话,完全不用理会招标法中那一条规定,因为谁也无法认定他人的个别成本,因此也就谁也不会违反那条法律规定。
从来没人考虑过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否会低于低保户的开支成本,我为又为何要煞费苦心地考虑投标人的所谓成本呢?
2010-09-07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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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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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毅青
题目:
同意
MAIL:wyqkk@163.com
IP地址:113.128.83.*
招标法中的低于成本,让招标投标人都头大,谁能认定企业个别成本?都是估摸,拿大多数别人的比较,解决方法一直困扰着大家。同意楼上的,按比例提高违约金不失为一个稳妥的办法。
2010-09-10 0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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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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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点石成金
题目:
“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规定难操作,但有震慑作用
MAIL:zzj0102@sina.com
IP地址:123.157.114.*
投标人为何要低于成本报价?
目的无非两个:一个是促成自己中标。先抢了标的,再高价结算;二是促成他人中标。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说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在串标围标案中,一些投标人出于某种目的,会采用大幅度拉低报价的办法,对报价平均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促成某位投标人中标。
“不得低于成本竞争”的规定,虽然比较难判定,对第二种情况还是有震慑作用的。
比如平均成本是500W的话,投标人不敢报价250W。
在实践中,一些招标文件干脆直接作了规定:低于最高限价百分之几以上的(比如30%以上),可认定为废标。
个人认为,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2010-09-11 1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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