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a 题目:由“虚假招标”现象透视招投标制度的缺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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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某些招标环节难以有效监督
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制定的任何评标办法,都是由评标专家去具体操作。《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就是专家吗?谁去确定某人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为专家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评标工作的关键,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个人品德决定了评标结果,因此,对评标专家的认定应由一个权威机构来评判,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说了算。另外,在实际招标中,专家如何抽取?一般的情况是,房屋建筑类项目的评标专家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进口设备招标的评标专家从商务部所管理的国际招标网站上抽取,其他类招标的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由于专家库是按行业或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划分的,专家面窄,人数少,被抽取的机率较高,容易和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朋友”关系。另外,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是兼职的,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评标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评完标就解散了,对评委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所以,评委在评标时,大多是按照招标人的意思去评标,很难真正的为建设项目去把关。
(3)监督力量不足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招投标执法监督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投资项目较多,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一是人员数量不足,项目多,人员少,难以覆盖全面;二是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难以发现招标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管理各行业各部门纵横交错,都有各自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如果不是长期从事这个行业,很难搞得很明白。现在大多数建设项目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长期从事招标,对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一些政策掌握的相对比较清楚,对招标文件、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组织的比较严密,违规的事情一般不会漏出破绽,如果不是事前、事中监督,靠事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
(4)投诉制度不合理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投诉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进口设备的招投标投诉由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其它招投标投诉受理单位应该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底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那一个具体部门,别说投标企业不清楚,有些招标代理机构都搞不清楚。
关于投诉制度的要求,也制约了投标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性,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有些投标人掌握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违规的证据,有些投标人只是通过一些现象感觉招标有问题,难以有确凿的事实证据,需要相关人员调查才能知道是否存在违规,按现行的规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受理。另外,投标人在投诉时,投标人的身份都是公开的,不管投诉结果如何,投诉人在这一行业或地区下次再投标时,势必影响中标率。
招标投制度上还有其它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此不一一赘述。
(未完)
2006-05-30 16:0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