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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再求教
作者:ZHULEI
题目:再求教
MAIL:zhulei@sumex.com.cn
IP地址:180.110.213.*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同类采购项目“同类”是什么含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又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如果招标文件违反了该规定,招标文件已经发出,可以更改相应评分标准吗?如果评标已经结束,必须全部废标吗?

  发贴时间2010-12-22 13:35:54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财政部18号令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同类”指同一类产品,比如招电视机,不论招标几次,采用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应一样。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及资格条件的内容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不能列为打分因素。如果招标文件违反了该规定,招标文件已经发出,须要及时更改。如果评标已经结束,我个人认为评标结果无效,应重新招标。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0-12-23 14: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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