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军 题目:唐老师:经招标人审核后,发现评审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产品及授权均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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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产品采购开标到场三家。评审价格差异15%,推荐前两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低价)重新复核。发现有两款主要产品未提供任何认证、许可证或产品检验报告。要求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人后补其他序列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说“投标的两款产品正在检测,还没有检测报告”。发现:1、投标时的授权厂家为“北京XXX公司”,检验报告是“深圳XXX公司”,但没有证明两家公司的法律关系的文件;
2、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12号令)的要求,该产品最低限度也应具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方可销售;
据此,招标人做出了选择“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中标的定标意见。将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投标交易中心盖章备案并发放。随后,交易中心复合时,才发现是第二名为中标人,以七部委12号令第48条规定为由:“招标人无权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要求收回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问:第1名弄虚作假,还必须遵从三个废除它的理由???
2011-01-03 10:5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