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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唐老师:经招标人审核后,发现评审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产品及授权均有问题
作者:刘军
题目:唐老师:经招标人审核后,发现评审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产品及授权均有问题
MAIL:jack_l@163.com
IP地址:124.224.68.*


安全防范产品采购开标到场三家。评审价格差异15%,推荐前两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低价)重新复核。发现有两款主要产品未提供任何认证、许可证或产品检验报告。要求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人后补其他序列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说“投标的两款产品正在检测,还没有检测报告”。发现:1、投标时的授权厂家为“北京XXX公司”,检验报告是“深圳XXX公司”,但没有证明两家公司的法律关系的文件;
2、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12号令)的要求,该产品最低限度也应具备“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方可销售;
据此,招标人做出了选择“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中标的定标意见。将中标通知书提交招投标交易中心盖章备案并发放。随后,交易中心复合时,才发现是第二名为中标人,以七部委12号令第48条规定为由:“招标人无权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要求收回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问:第1名弄虚作假,还必须遵从三个废除它的理由???

  发贴时间2011-01-03 10:56:0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6.*




  请你与本论坛综合类1336条目《关于废标问题的探讨》同时阅读。
  七部委12号令第48条规定是指正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也即你指的“必须遵从三个废除他的理由”。而你提出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提供主要产品的认证、许可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由于评标人员未予发现,是招标人在审核时发现的,因此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法律授予了招标人(处于招标主体地位的招标人)定标的权利。当然招标人定标的原则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我认为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1)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或配套性文件规定评标,并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2)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结论:依据你提出的上述具体情况,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有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时)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48条规定,要求招标人改正是不对的。
  建议:应及时与行政监督部门说明和协调。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4.






  发贴时间2011-01-04 10:14:33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招标文件怎样规定?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由于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对此怎样规定的,只能分两种情况如下:
(1)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主要产品需提供任何认证、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证明产品合格(招标文件一般均会有这种规定),本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合格,属于“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职责”问题。先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其法律职责(属于原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有的地方称为复核评标结果),然后才能依据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上述规定,则不能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合格。此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报送稿)精神,不主张重新评审,因为不能说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所以可以由招标人经院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后,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供参考! 毛林繁






  发贴时间2011-01-27 09:11:23 
 ** 贴子回复

作者:dlwqj
题目:程序不规范
MAIL:dlwqj@163.com
IP地址:222.208.63.*




应先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才能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你在没有取消第一候选人的情况下,直接将第二中标候选人拿去备案,备案部门肯定不会同意,他会误以为你擅自该变评标专家推荐的结果。





  发贴时间2012-11-19 1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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