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shunyong 题目:关于进口设备制造资历的“废标”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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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的某个设备招标项目,要求如下:
该设备的制造商应具有20年以上的制造资历。
我选用了A公司的产品去投标,A公司为国外企业,其设备制造年限超过20年,其2000年在国内设立独资厂B生产该设备,现在我的标书里只放了B的授权,产地写的也是国内,那么我的标书是否为实质性不满足该要求呢?
我个人认为B既然是A在国内设立的独资厂,那么B对A的生产资历是应该继承的,总不能说一个人在国外做了十年的厨师,在国内做一年的厨师,就说这个人只有一年的厨师经验吧。
据朋友讲国审曾经出现这样的投诉案例,并对此类情况专门下发了文件,请问哪位高人可以提供。万分感谢。
另外我还想问:
1)如果招标要求供货期为十八个月,投标时响应为六个月,这属于商务偏离,是否为实质性不响应。
2)某项目A的设计单位是B设计院,B在施工单位C有股份,那么C是否有权去参与A项目的竞争。个人认为有失公平性!
2011-01-16 22:5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