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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求教:招投标文件的纠纷,请各位专家帮忙!
作者:zqf
题目:求教:招投标文件的纠纷,请各位专家帮忙!
MAIL:454872057@qq.com
IP地址:218.204.121.*


各位专家,甲乙双方招投标文件如下:
招标文件内容:
一、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1、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2、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3、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4、以上工程量变化的计算方法:有综合单价的按照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所承诺的优惠让利条件计取,无综合单价的项目由中标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必须按本工程的组价原则再考虑投标时的让利幅度),并由招标人确认。
二、投标报价方式:材料价格风险为0%;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为0%。
三、说明事项中有一条:招标人应考虑工程项目特点、主材市场价格等因素可能上涨或下降自主确定工程风险包干费用,并按计价规定计取,列入投标报价中。工程风险差价由投标人承担或者受益,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在等于或小于招标控制价范围内自主编制投标报价,施工中属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调整。投标人大于0%计取材料风险及机械风险的,招标人不能接受,投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一、如我方中标,下列承诺有效: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中标价与你方签订合同, 如有违约,你方有权中止我方中标并选择其他中标单位。
2、我单位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除招标文件中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3、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出任何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我单位全面接受招标人的所有招标条件,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
二、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

请教专家:甲乙双方在材料调差上产生纠纷,综上所述,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认定材料价差不作调整(主要材料已进入需评审价)?如要调差有何依据?


  发贴时间2011-03-31 16:53:5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解决材料差价纠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因为对你们的招标文件没有全面的了解(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就滥发如下的评论,请谅解!另外拜读了几遍你的问题,但是理解的不够透彻!如三、中“招标人”应是“投标人”吧?就按我的理解评论如下:
  1、这样的招标条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即规定了控制价,又在招标人在投标函中(也即所谓的投标人承诺)规定了投标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也即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还规定主材市场价格是不调价的等。
  既然合同价格固定,加上主材市场价格不予调整,投标人可以依据工程特点和当前市场情况,把可能存在的风险费用摊到投标报价中。结果你们又规定了投标控制价,这还要投标人活吗?把项目的所有风险都推给施工企业了。招标人把所有活路都堵死了!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
  对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来说,这样的招标,是不应投标的,因风险太大。但是我国的施工企业,还不是一个成熟企业,往往掉在招标人设下的陷阱之中,造成骑虎难下!不得不偷工减料或拖延工期,造成合同双方的两败俱伤!
  2、你们的招标文件中(一)有调整工程价款的方式,即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调价系数三方面变化时可以调整工程价款。所以就不能称为“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其中调价系数就应是物价变化时进行调整的依据,而你们又规定主材市场价不予调整,因此招标文件前后矛盾,这也就造成你们出现了纠纷。如果上述规定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而主材市场价不予调整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时,合同条款均规定有“合同优先顺序”的规定,也即专用合同条款解释在先,通用合同条款解释在后。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时,就会认为招标人对主要材料是进行调价的,所以投标价格不用考虑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3、结论:专用合同条款优先解释,故应给予调整主材价格,特别是招标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更应给予调整价格。用调价系数调价的方法请见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价格调整公式进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1.






  发贴时间2011-04-01 15:16:56 
 ** 贴子回复

作者:ayuan967
题目:浅谈个人看法,请专家指正。
MAIL:qyh967817@sohu.com
IP地址:61.163.231.*




浅谈个人看法,请专家指正。
1、投标报价中既有综合单价又有优惠让利条件,与清单规范不相一致。
2、控制价应考虑风险系数,对投标报价仅要求考虑风险因素,但不限定系数比例。这样想就目前施工图包死才有可能(不过这也有点打擦边球)。
3、投标文件承诺投标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纯属多余,四个价本身就不完全一致,况且还容易给招标人留下隐患(假如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报价?),是表明态度,还是无知。
4、招标文件及中的合同条款等必须前后一致,对双方都有利,耍小聪明或强势是不负责和不正当的。






  发贴时间2011-04-02 1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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