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原招标工程项目变更时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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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工程项目已经选定中标人,并已经开工。由于项目已经变更,中标单位也已停止施工。现项目选定新址,其建筑面积和资金投入较原项目增加近一倍,这已经不是工程量变更的问题,是属于工程项目变更。由于项目内容与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变化巨大,各子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变化大,因此应重新招标和签订合同。为了承包单位与实施项目资格和能力相适应,也必须招标。
如果采用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方式仍由其施工时,其一原合同协议书内容已经不适用,造成补充协议就成了全新的合同。其二由于项目选定新址技术图纸、标准和要求,以及构成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和所有子项目综合单价,都不是中标人投标时的投标条件,都应重新协商确定。因无竞争,不可能是经济的,价格要高的!其三由于工程规模增加一倍,中标人的资格和能力不一定适应。
建议:为维护招标人的利益和原中标人的权益,建议应重新招标。原项目的中标单位由于终止合同,应按原合同规定的终止合同处理原则,给原中标单位予补偿。这个问题只涉及合同法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未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12.
2011-04-12 17: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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