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公告有效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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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性文件均未规定招标公告有有效期,只是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作了规定“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结束后,招标公告的作用也就结束了。但是,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公告的法律效力还存在,即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继续有效,也即与资格后审的资格条件应是一致的。
结合你们的情况,2010年发布的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依据公告去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规定发售招标文件,这是违反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和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属于发布招标公告后终止招标的性质。应受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警告和处罚,并赔偿相关投标人的损失(如旅差费)。既然是终止了招标,2011年重新招标时,由于项目的勘探和设计加深、市场物价的变化、建设和实施条件的变化、施工和加工制造技术在提高等,都对招标条件有所影响,因此原招标公告已经不符合当前的情况,因此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修改招标文件。
结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编写招标文件,以适应当前的招标条件。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4.14.
2011-04-14 1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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