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a 题目:论坛成果交流——甘肃省张掖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付建华探讨联合投标体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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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企业填补资源缺陷,弥补技术缺口,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分散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对于联合体共同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建筑法》第27条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探讨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甘肃省张掖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付建华撰文详细论述了联合投标体的概念和联合投标的四个特征,即: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是不组成;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投标的好处是: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增强竞争能力,分散投标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大型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化小型企业联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另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可以使更多的投标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竞争激烈程度,保证工程顺利建设。
文章分析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联合投标体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关于联合投标体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的确定,作者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如:内部关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件,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约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对外关系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二是“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第一层意思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第二层意思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性质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工程项目整体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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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18:3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