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雁鹏
题目: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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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方的做法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规避招标,使用“征集”和“竞赛”名义进行也属于公开招标的一种。因为“征集”和“竞赛”都是面向全体大众的,属于公开的行为。
但是举办方没有按时给贵公司答复,属于违法行为。
2 如果该项目属于完全使用或是绝大部分使用财政资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这里指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或是审计部门等。
根据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根据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仅是本人个人意见。如有不对的地方请专家或是经验丰富的采购人多多指教。
2006-12-02 13: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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