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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论坛成果交流——湖南省招标办徐德智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谋划策
作者:ctba
题目:论坛成果交流——湖南省招标办徐德智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谋划策
MAIL:hanjq@ctb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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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较为系统地分析目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后,强烈呼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尚在起草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规范招标人行为,限制招标人自由裁量权
    《招标投标法》虽然对业主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提出了处罚措施,但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在一些重点环节上,限制招标人自由裁量权。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业主与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对评标办法必须严格审查,防止业主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
    2、规范投标人行为,保障其平等竞争
    如何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增加有关投标人失信惩戒的条款。对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投标人应采取坚决清出制度;二是增加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因招标人的原因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必须予以赔偿。三是惩罚手段需细化。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样才叫做“构成犯罪”?犯罪程度根据什么来认定?应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执行标准。
    3、管好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准入清出制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方面需要着重考虑:一是建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强管理,规范行为;二是建立准入机制。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市场准入标准要提高,加大市场行为检查监督,杜绝出卖招标代理资格和挂靠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清出招投标市场。
    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增加两个条款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一是增加评标专家的准入和清出条款。优秀的进入专家库,不合格的清出专家队伍。二是增加评标专家责任跟踪条款。建立严格的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尽量减少评标专家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5、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实际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措施必须细化,明确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6、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是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形建筑市场是根据国办发21号文件于2002年以后设立的。在2002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涉及到相关内容,各地出台的市场服务规范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为了适应新形势,建议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
    欲知全文,请浏览: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585


  发贴时间2006-12-03 1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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