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a 题目:论坛成果交流——长江水利委员会建管局李焱华、周璐探讨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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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贯彻深入,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的颁布实施,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题。本文就如何有效行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具体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查处违法行为及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多个监管环节中。但在行政监督实践工作中,与行政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相比,落实情况还有一定差距,监管职能还相对比较薄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事前核准把关不够严,甚至无核准手续。
二、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事中监督走过场。
三、事后备案不落实,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四、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要解决以上问题,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事前核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发布招标信息阶段主要监督:(1)项目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2)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3)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式,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1)招标人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标段划分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存在肢解发包现象;(3)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符合实际;(4)有否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3、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主要监督:招标人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标人。
二、加强事中监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监督的主要阶段及内容为:
1、投标、开标、评标、决标阶段主要监督:(1)是否按规定截标时间送达投标文件,(2)开标程序是否正确,(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4)是否有串标、围标、漏标等现象,(5)是否有排斥或倾向某投标人的现象,(6)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7)决标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2、签订工程合同阶段主要监督:(1)工程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原则签订,(2)工程造价及规模有否改变等。
三、严格事后备案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使行政监督执法程序化和规范化。
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加强廉政教育,净化执法环境。
六、开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专项检查,督促监管职责到位
在当前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形势下,随着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将大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权威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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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3 18:1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