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本元 题目:招标师学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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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在学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准备参加2011年度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所用的教材是2009版的,在《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书中,除了2010勘误外,还有几处不明白:
一.教材第61页4.5.1 (第28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请教1, 这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招标人的自然人就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呢?
二.教材第69页5.3.1(第14、22、33行)
第14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22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33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请教2,“采购人代表”与69页5.3.1第10行所述的“招标人代表”有什么实质上区别?第14、22、33行中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是否自相矛盾呢?
恳请万忙之中给予回答,为盼!
2011-08-26 21:3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