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时间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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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之所以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因为保证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修改招标文件有较充裕的时间做出响应,即有合理的时间依据招标人的通知修改投标文件。变更开标的时间也是修改招标文件的范围,因此也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开标时间延后时,应以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如果提前开标,应以变更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否则投标人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或者加快编制,而造成编制了比较粗糙的投标文件,给评标委员会评标造成困难,对招标工作是不利的。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我经历过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小型工程一般为30天至45天,大中型工程45天至60天。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可以选择大于20天至45天。
我对你们的招标项目情况不了解,无法评价你们提前开标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影响。建议提前开标的修改要慎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希望其他老师参与讨论,这只是抛砖引玉!
唐广庆于2011.8.29.
2011-08-30 0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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