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规定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开标现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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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到场”,我理解的是“到开标会议现场”。如果是我理解的,对此有以下看法:
1、我对开标会的认识是,只是在开标会议现场,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招标人的标底(如果标底作为核定投标人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的话)、按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价格、质量目标、项目工期等。宣读上述内容的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他人投标的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而且不能依此宣读为准,如果与投标文件有歧义,应以投标文件特别是投标函为准。其目的仅此而已。所以不能认为它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夸大其作用!既然不是重要程序,对参加的人就不应对其过大的限制。
2、企业法人代表工作任务很重,他可以参加重要项目开标会议,它也可委托投标代理人(投标文件内有授权书)或者授权的其他任何人员参加。谁参加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参加,否则按废标处理。
3、《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均没有规定必须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级别。但是在评标过程中澄清会议或者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会议或者签订合同会议的参加人,必须有签字权的投标代理人(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人)以上级别参加。
在此应说明的是,关于开标会议的作用问题,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
上述看法只是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25.
2011-09-25 18: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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